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可以參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案件的管轄如下:
一、 民事案件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解讀:該條法律規定實際上所確定的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
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法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 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該條規定是對民事案件中“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則的例外。
例如:張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張男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李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張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張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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