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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時間:2020-02-14 14:54來源:福州律師網 作者:楊夏冬律師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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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骸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夹圆≌叱约菏芡纯嗤,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歼@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癥智力低下(俗稱白癡、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止結婚。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應禁止結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么夫妻義務。
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當然,現在醫學發達了,認為麻風病只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且現在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這種病現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愈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染性疾病。
關于有生理缺陷(即無性行為能力)能否結婚,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規定的。但因為生理缺陷不屬于疾病,且無傳染、無遺傳,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取消了這項規定,實行愿者不禁的原則,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無性行為能力,但愿意與之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發現“上當”,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法院經查證屬實判決準予離婚。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應當判決離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疾病傳染給他人或遺傳給下一代,影響人口素質。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國家從立法上作出規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防止與患有這種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檢查,但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以確;闄z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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