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侵占罪數額標準如何規定: 刑法第13條對形形色色的犯罪作了科學的定義與概括,揭示了犯罪的基本特征,闡明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數額較大的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或者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作為侵犯財產罪,侵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是通過所侵占財物的數額體現出來,因而,侵占罪定罪數額標準的確定,應當體現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相當的程度。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侵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最直接地表現為對公民、單位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行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將自己所持有的單位或其他公民的財物非法地轉變為自己所有,剝奪了財物所有人對財物的合法所有權。在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基于保管、托運、借用等合同關系而合法地取得他人財物的占有權,這種合同關系的最深層次的基礎,在于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誠實信用的委托關系,行為人的侵占行為實則是對誠實信用的委托關系的破壞與違背,當然,侵占遺忘物與埋藏物的犯罪,只是例外情形。所以,侵占犯罪從表面上看是侵犯了公民及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但從更深層次上透視,它通過侵犯單位、公民的財產所有權,破壞了人與人之間、人與單位之間的委托信任關系,間接地阻礙了商品的流通,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侵占行為成立前,基于租賃、保管、抵押、質押、寄托、托運、借用等合同關系以及雇傭關系,基于與行為人之間的誠實信用,財物所有人才能將自己財物的占有權交付與行為人,行為人有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委托合理地行使占有權,不得侵犯財物所有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行為人超越了財物所有人的意思或授權,違反法律、違背委托將占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必然會對誠實信用的委托信任關系造成破壞。 這種對委托信任關系的破壞,形式上只是犯罪人與財物所有人之間的個別事情,但是進一步來講,這種破壞并非個人之間的問題。這種破壞影響是深遠的,會引發社會性的普遍的信任危機。誠實信用是商品經濟平穩有序發展的有效保證,隨著信任危機的蔓延,經濟交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財物的流通隨之逐漸縮小,從而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 。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輕重決定于行為侵犯的客體,決定于行為的手段、后果、時間、地點,決定于行為人的情況及其主觀因素。侵占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取決于侵占數額的大小,因此,確定侵占罪“數額較大”標準,應當充分體現其達到社會危害性程度,既要求侵占數額的危害性達到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又要求其達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侵占埋藏物、遺忘物的犯罪只是例外情形)。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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