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上官仲某與被害人上官某是同村鄰居。2010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上官仲某明知被害人上官某未滿14周歲,仍3次在自己家中與被害人上官某發生性關系,并致被害人上官某懷孕6個多月。經鑒定,被告人上官仲某系被害人上官某引產胎兒的生身父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上官仲某明知被害人上官某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3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并致被害人懷孕,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仲某辯稱,被害人上官某是自愿與他發生性關系的,他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上官仲某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應依法從重處罰;有犯罪前科,3次奸淫被害人并致其懷孕,酌情從重處罰;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案情和上述量刑情節,故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上官仲某有期徒刑8年。
奸淫幼女是一種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身體和智力正處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尚未成熟,其分辨是非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均比較弱,需要各方的特殊保護。為此,我國刑法第236條把奸淫幼女作為一款突出出來。最高人民法院法釋 《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愿意,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本罪屬于直接故意犯罪,主觀上必須明知奸淫的對象是幼女時,才能構成。即在主觀故意方面,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的實際年齡未滿14周歲,或者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本案被告人上官仲某與被害人上官某是同村鄰居,明知被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先后3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并致被害人懷孕,故被告人上官仲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并應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