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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故意殺人、拐賣婦女辯護詞

時間:2013-08-11 18:13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核心內容:每一個犯罪嫌疑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那么辯護詞應該是怎樣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刑法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之規定,江蘇恒邦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何某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何某的一審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出席今天的庭審,為被告人何某依法辯護。出庭前,我仔細研究了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多次會見了被告人何某,今天又認真參加了庭審活動,特別是剛才聽取了法庭對事實的調查,至此,辯護人對本案有了一個充分的了解。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及拐賣婦女罪沒有異議,但從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請法庭在對被告人何某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一、 被告人何某在拐賣婦女犯罪中,應屬于從犯
  在整個拐賣婦女案件中,并不是何某和譚某、唐某預謀,而是是譚某提議并先騙來兩個姑娘,唐某出資購買車票,何某只是跟隨。販賣是譚某決定的,其把人騙到手,買好車票才通知何某去徐州,并沒有說讓何某做什么,怎么做,只是想讓何某聯系親戚把騙來的姑娘賣掉。以上事實可以從何某的口供、受害人羅某的陳述(1996年6月5日筆錄第二頁倒數第五行至最后一行)及唐某的口供(2011年12月20日筆錄第二頁第10行至13頁)里完全可以證實。從整個案子何某所起的作用及所處的地位,以及所做的工作,無疑何某相比譚某、唐某作用小、地位低、做的工作少,從犯罪情節上及社會危害性上也是較 譚某、唐某較小的,應當認定為從犯,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何某在故意殺人犯罪中,也應屬于從犯
  首先,沒有證據證實何某與譚某、唐某預謀殺害羅某的事實,如有預謀,那是在什么時間,是殺害當天還是殺害的前一天;什么地點預謀的,是在屋內還是屋外,如何預謀的,當時是怎么講的,怎樣殺死,這些都不能證實。根據被告人口供、受害人的筆錄,可以看出應是臨時起意,是因為受害人不愿意讓他們走才起了殺意,這個時間是很短的。
  第二,指控何某持刀把羅某捅了一刀證據不足。何某的幾次口供都沒有認可用刀。受害人的筆錄陳述二次說法不一,存在矛盾,對何某用刀的陳述不能采信。羅某1996年3月21日筆錄第四頁倒數第7頁至倒數第5頁陳述有一個人一棍把我打暈了;而在1996年6月5日的筆錄中改成了姓唐的拿棍子打我的頭,姓何的拿出一把匕首就在我左邊肋下捅了我一刀。比較兩次筆錄,是互相矛盾的,1996年3月21日的筆錄更具可信性;如果羅某1996年6月5日的筆錄陳述用刀是真實的,那該陳述與何某及唐某對用刀的陳述都是矛盾的,刀是譚某拿出來的,在捅刀之前還有誰給誰刀的一個過程,唐某口供是譚卜由不知從哪里拿出一把匕首,遞到我手上,讓我殺,我不敢,何某從我手里搶過刀,用刀捅在她肋部了;何某口供是譚某又拿出一把刀,先是讓我殺,我不敢,又讓唐某殺,他也不敢,譚某就拿匕首往那個小姑娘的左肋部捅了一刀。如此重要的細節三個人的說法不一,證據是明顯不足的。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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