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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辯護方略
時間:2013-08-11 18:09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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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因為它涉及剝奪被告人的生命權的問題,因而,歷來為政府、社會和各方面所重視和關注。
刑辯律師為可能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或一審已經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辯護時,要從“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高度來認識其重要性。通過我們的工作,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沒有重生的可能。
那么,律師究竟如何為死刑案件進行辯護呢?我認為,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充分了解國際社會對待死刑的態度
我們要求刑辯律師了解國際社會對待死刑的態度,并不是指一些專家、學者關于死刑的態度,而主要是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在對待死刑問題上的基本立場。
我們先看看國際組織對待死刑的態度。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制定的國際人權憲章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該公約于1 968年12月16日通過,并于1976年6月23日生效。該公約第六條二款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第四款同時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公約的上述內容,反映出聯合國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對死刑問題的態度:倡導廢除死刑,但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應當嚴格限制死刑,并從程序上給予嚴格控制。
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又批準了《關于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護的保障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可以判處死刑的范圍。并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最嚴重的罪行”,界定為“不超出有可能或者其他極其嚴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
同時,擴大了可以判處死刑但不執行死刑的范圍,還對程序、執行等作了具體規定。
1989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明確指出,“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并要求在本議定書締約國簽署范圍內,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
除此之外,一些區域性組織、非政府組織也有類似舉措。如《旨在廢除死刑的〈美洲人權公約〉議定書》、大赦國際《關于廢除死刑的斯德哥爾摩宣言》、42個國際非政府組織作出的《關于廢除死刑的聯合聲明》等,都幾乎無一例外地主張廢除死刑及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范圍。
世界上不少國家已經廢除死刑。
上述公約生效前后,英國、法國、意大利等歐洲國家和南美洲一些國家先后廢除了死刑。到1999年,全世界廢除死刑的國家及地區高達74個,對普通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及地區有11個,連續10年以上未執行死刑的國家達38個。①截止2001年,全世界已有超過一半的國家廢除了死刑。②近年來,雖有一些國家在死刑的廢除與保留上出現反復,如俄羅斯,但大體比例基本未變。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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