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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一方有過錯的賠償金額
時間:2017-12-17 21:50來源:福州律師網 作者:楊夏冬律師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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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需要離婚的時候,如果是由于對方的一些不可原諒上的錯誤導致的婚姻破裂,是可以要求對方給與一定的離婚損害賠償金的。那么離婚損害賠償金應該怎么給?有什么法律上的依據?關于這些問題,請看由福州律師發布的下文。
一、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離婚賠償條件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ㄒ唬┲鼗榈;
。ǘ┯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ㄈ⿲嵤┘彝ケ┝Φ;
。ㄋ模┡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離婚損害賠償
。ㄒ唬┮环街鼗榛蛘吲c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ǘ┮驗樯鲜鲂袨槎鴮е路ㄔ号袥Q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ㄈ┦芎Ψ绞艿搅藫p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ㄋ模┱埱笕藷o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通過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雖然我們不可以對離婚精神損害有一個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可以大概地確立一些概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具體實踐中有一個大概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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