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某才與王某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張某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紅某才的委托,指派本福州律師擔任原告紅某才與王某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張某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此前,本代理人認真查閱案卷材料,研析相關案件事實與法律問題,通過庭前的案情調查,以及參與該案件的庭審,對本案事實有了較全面、客觀的了解,F本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按照城鎮的標準給予計算。
原告有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明,且事故發生前在福州枯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上班,該公司將原告派到福州福光橡塑有限公司工作,因此原告的經濟來源于城鎮,因此居住在城鎮且經濟來源于城鎮的,在計算傷殘賠償金時應當以城鎮的標準進行計算,以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原告并不是閩AUF28722的車輛所有人,原告對本起事故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事故認定書記載的原告為車主,這個并非事實,因為并沒有行駛證足以證明。而且被告張某斌作為成年人,對于駕駛車輛本身要注意到安全駕駛的義務,事故認定書第三頁已經記載了“當事人紅某才在本事故中無過錯”,因此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應當以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為準,法院不應當判決紅某才對本起事故有法律責任。
三、關于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的計算。
三期鑒定的標準采用的是2014年11月26日由公安部發布的《人體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 1193-2014
)。原告依申請對三期鑒定,按標準所作,參考依據最新,鑒定的三期依法有據。原告受傷在誤工期內,身體一直沒有康復,仍然處于休息期內。根據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誤工期為180天,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原告的誤工應當按180天計算,誤工費為:180天×173元/天=31140元,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居住地為城鎮,生活也在城鎮,護理費一天按173元計算合情合理,按住院36天算,住院護理費:36天×173元/天=1800元。經鑒定,原告的護理期為90日,故出院后護理費:54天×100元/天=5400元較為合理,應給予支持。因為GA/T 1193-2014標準中對于護理人數沒有規定,所以鑒定書中對護理人數當然沒有鑒定出來,按通常標準就是一人護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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