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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帶載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認定

時間:2014-11-25 22:59來源:福州律師網 作者:楊夏冬律師 點擊:

案情介紹

  2011年10月24日8時許,鄰居張某見李某正要騎摩托車到鎮上趕集,就請求搭車也到鎮上,李某不好意思拒絕同意張某搭車。恰逢當天大霧,能見度較低,當車輛從村里出來右轉駛入官魏路時,由于李某車速過快,來不及避讓,與一?吭诼愤叺睦匙拥氖址鐾侠瓩C尾部相撞,坐在摩托車后坐上的張某被甩出受重傷。事后,交警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和拖拉機車主宋某對本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而受害者張某則沒有任何責任。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張某要求李某和宋某賠償,宋某同意賠償,而張某認為自己無償好意搭乘張某,拒絕賠償。無奈張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5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事故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張某在無償搭乘李某的車輛過程中受傷,根據民事活動中權利與義務相適應原則,對于好意同乘者在事故中受傷應由機動車方進行適當補償,補償的數額一般不少于對一般受害人賠償數額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應當免除駕駛員與車主的賠償責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且與駕駛員的過失上有共同原因的,應當按照過失相抵原則處理,按照過錯比例,分擔損失。為了弘揚民事活動中的團結互助、互諒互讓精神,認為原告張某對損害所致損失承擔10%的民事責任,李某和拖拉機車主宋某分別承擔45%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好意同乘究竟是一種什么行為?

  意見一 好意同乘屬于合同關系,但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客運合同有著本質區別,駕駛員并不對搭乘者收取任何費用;另外,好意同乘并非為同乘者服務,“好意”沒有合同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僅僅是出于朋友關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覺提供幫助。因此,對于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同乘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但由于運行人搭載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無償行為,也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為鼓勵助人為樂的行為,不能要求運行人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樣高的賠償責任,同乘人應自擔部分風險,應適當減輕被告應承擔的補償責任。

  意見二 這種意見則持不同的觀點,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愿承擔風險,“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者和車主免責的根據。其次,因為駕駛者與乘客已經建立起運輸合同關系,司機運輸過程中有義務保障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交通肇事后,乘客可以選擇要求車主索賠或要求對方肇事車輛索賠。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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