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中對約定的單價不應當包括安裝費。本文由福州律師整理收集如下:
交易習慣來說,石材的供應商,一般只是負責生產加工,而且本案的供方是個人,并非安裝公司,也是建設工程公司,安裝必須是要有專業資質的公司來完成的,需方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乙方是無安裝施工資質的個人,所以應當也知道安裝并非乙方個人負責的。而且工地遠在武漢,而供方在福建,到武漢安裝施工,明顯不合常理,而且增加了供方的成本。
其次,從合同的第六條付款方式的約定,還是從合同最后的補充條款來看,付款是以到貨驗收合格后為條件,并不涉及到安裝后付款的約定。因此,可以確定,安裝是由需方自行承擔的。
第三點,關于安裝費用的問題。安裝費用后經與需方協商,需方同意承擔,但是需方仍然對安裝費用的計算標準產生爭議。事實上,在安裝過程中,供方特意雇傭了專業安裝師傅前往武漢進行安裝。安裝工作,必然包括前置工作與附加工作,用于掛石材的鐵架,是屬于安裝石材的前置工作,必須先進行安裝鐵架,才能后續的懸掛石材。因此,需方自然需要承擔懸掛石材的前置安裝工作的費用。同時,供方所聘請的師傅本身就包括這些安裝費用,全部的費用都是計算在內。供方還自行承擔了師傅的交通與伙食差旅費,這些都是供方的其他開支,均不算入安裝費中。
二、 產品已經交付,并安裝完成。在產品已經交付后,供方有統一的下單表,下單表由需方出具的,供方根據下單表完成了相應的加工任務,并將貨物通過物流公司發送給需方,需方有人在現場接收。雖然沒有雙方的書面驗收報告 ,但是全部石材均已經安裝到位,現場均可以測量,查驗。且事隔之久,需方也沒有發出書面函件告知石材有存在質量問題,因此,可以認定石材均達到合同要求的目的。產品的數量結合加工單或者通過現場測量是可以計算出來的。
三、關于產品單價的,單價如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聊天記錄,或者對單價進行評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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