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消費者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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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消費者能否請求該企業繼續履行房屋過戶義務?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消費者已支付購買商品房全部款項,則可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該等行為不屬于《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所稱無效的個別清償行為,管理人也無權解除合同。
此外,司法實踐中亦有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關于“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認定相對人購買的房屋屬于特定物,如果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則可以請求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繼續履行房屋過戶義務。但是對于未竣工的房屋能否認定為特定物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詳見延伸閱讀部分。
裁判要旨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已支付全部款項的消費者可請求該企業履行交付房屋并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義務,該等行為并非《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所稱無效的個別清償行為。而且因消費者已支付購買商品房全部款項,故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管理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無解除權。[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品]
案情簡介
一、2001年,楊飛與英嘉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楊飛購買英嘉公司開發的7C號房屋,房屋總價款2799122元,其中首付款849122元,其余房款195萬元楊飛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簽訂后7C號房屋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北京一中院于2006年依法受理了英嘉公司破產一案,于2008年指定了該公司的管理人。
三、2014年6月,楊飛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楊飛對7C號房屋享有所有權;英嘉公司配合楊飛行使取回權,將7C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楊飛名下。英嘉公司提起反訴,請求確認7C號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解除。北京一中院支持了楊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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