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下面由福州律師楊夏冬律師分析案件如下: 【案情】 2008年9月1日,被告魏某與店主李某簽訂一份已發生多次店面出租合同,約定租賃店面面積32㎡,租期四年、至2012年9月1日止,向店主交押金3千元,頭二年租金每月1500元、后二年租金隨當地行情而定,承租人不得轉讓店面等內容。雙方按合同履行到2009年5月16日,被告在未經店主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租賃店面轉讓給原告胡某、袁某、章某經營,并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原告以原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原件轉交原告)、原告支付6萬元轉讓費(含裝修費)及3千元押金給被告等。當即原告按約定給付被告6.3萬元。原告受讓店面后,對店面墻壁進行了重新裝修,由原來經營鞋業轉為經營美的空調。2010年8月底之前租金原告已付清給被告。2010年9月之后租金,因店主得知被告非法轉讓合同而主張收回店面及原、被告因此而發生糾紛,致使租金未能商定及支付。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店面,退回轉讓費6萬元及押金3千元未果,遂于2010年8月24日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爭執的焦點,轉讓費該不該退回。對此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在無權轉讓店面的情況下轉讓店面,存在欺詐行為,轉讓費應如數退回。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轉讓時給租賃合同原件到原告,原告明知合同中約定被告無權轉讓合同而接受轉讓,不存在欺詐行為,收取轉讓裝修費是雙方自愿,行情如此,轉讓費不應退回。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轉讓店面未經店主同意或追認,轉讓費應如數退還。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1、該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本案被告未經店主同意私自非法轉讓租賃房屋給原告這一不爭的事實,被告的這一行為,既違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強制性規定,又違反了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第八條“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轉讓店面”的約定,因此轉讓協議因違法而導致無效。造成轉讓合同無效,主要責任在于承租人被告,而受讓人原告在明知被告無權轉讓的情況下接受轉讓店面,對此,原告負有次要責任。 2、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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