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由國務院于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責任編輯:admin) |
|
|
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網站聲明 | 合作加盟 |
版權所有:北京天馳君泰(福州)律師事務所-福州律師網,福州律師 閩ICP備09023454號-3 地址:福建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67號萬達中心12層 電話:0591-83513335 福州律師咨詢熱線:13859088283 微信:13859088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