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9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ㄒ唬┦褂檬芾斫K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ǘ┓欠樗颂峁﹩挝汇y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ㄈ┓欠樗颂峁┲碧赚F服務的;
。ㄋ模┢渌欠◤氖沦Y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ㄒ唬┓欠ń洜I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ǘ┻`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ㄒ唬┰蚍欠◤氖沦Y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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