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了深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認真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有關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意見,結合打擊經濟犯罪工作實際,研究修訂了《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F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序,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并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范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準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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