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27號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目錄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第五章證據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一節拘傳 第二節取保候審 第三節監視居住 第四節拘留 第五節逮捕 第六節羈押 第七節其他規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節受案 第二節立案 第三節撤案 第八章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五節搜查 第六節查封、扣押 第七節查詢、凍結 第八節鑒定 第九節辨認 第十節技術偵查 第十一節通緝 第十二節偵查終結 第十三節補充偵查 第九章執行刑罰 第一節罪犯的交付 第二節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第三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四節對又犯新罪罪犯的處理 第十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節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十一章辦案協作 第十二章外國人犯罪案件的辦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第四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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