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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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9年1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2010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2010年6月1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合理規劃和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的中學、小學、幼兒園的校園現有建設用地和規劃預留建設用地。
第三條 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逐步實施。
第四條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設置規模,應當按照規劃技術規范,根據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
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面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生均用地定額執行。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配套建設的中學、小學、幼兒園,其選址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等有關部門會審確定。
第七條 建設項目按照規劃需要配套建設中學、小學、幼兒園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等文件中明確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和權利歸屬。
規劃配套建設的中學、小學、幼兒園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分期進行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交付使用。
規劃配套建設的中學、小學、幼兒園,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本規定修改前配套建設的幼兒園的產權歸屬,適用當時的規定。
第八條 嚴格控制拆遷或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校舍或場地。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校舍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優先就地、就近安置,并按原面積和用途歸還產權,互不計價;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學校場地的,應當就近按原面積補還。
第九條 禁止將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預留建設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征得市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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