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民事執行調查令的規定(試行)》的通知(2019年1月31日發布)
時間:2019-04-19 01:01來源:福州律師網 作者:楊夏冬律師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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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廳、福建省律師協會關于印發《關于民事執行調查令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各市、縣(區)司法局,廈門海事法院,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司法辦,福州鐵路運輸法院,各設區市律師協會:
現將《關于民事執行調查令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逐級上報至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律師協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廳
福建省律師協會
2019年1月31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廳 福建省律師協會
關于民事執行調查令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當事人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提供證據的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律師法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執業權利的通知》第三條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意見(試行)》(閩高法〔2017〕15號)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民事執行過程中,調查令的申請、審查決定、簽發、持令調查、接受調查以及與調查令相關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執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以及為強制執行所必要的身份等其他相關情況的證據或者信息。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查詢結果。
第四條 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且申請執行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信息,申請執行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向其授權委托的律師發出調查令,由該律師持令向接受調查人進行調查。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向執行案件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調查令,要求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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