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參考》的通知[榕中法 (2017)182號]
時間:2018-02-08 22:02來源:福州律師網 作者:楊夏冬律師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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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參考》的通知
榕中法 (2017)182號
各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我院在近年來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發現有些問題爭議較大,存在裁判標準不一,類案不同判的現象,亟需予以規范。為促進全市兩級法院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審判質效的提升,統一裁判尺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供在審判工作中予以參考。
附件: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參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 年7月31 日
附件:
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參考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被侵權人無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如審判實踐中遇到該類情形,應嚴格按照執行。
二、對于司法鑒定機構按照GA/T 1193-2014 《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作出的三期鑒定意見,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鑒定的規定,根據證據規則予以認定。
1、人體損傷后所需要休息、補充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即被侵權人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需由專業人員予以判斷,審判人員對此難以把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受害人的三期問題,即可認為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專門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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