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我省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3)對于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另一種規定: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對于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采用連乘的方法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對其他的量刑情節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后適用情節的調節比例,再次進行調節。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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