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
甲方(賣方):
公民身份號碼:
地址:
乙方(買方):
公民身份號碼:
地址: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訂,內容如下:
一、 甲乙雙方確認于2010年1月3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款412500元甲方已經全部收到,交易房屋位于福州市倉山區金山街道金建小區 ______座 單元。
二、 房屋在 年 月 日已經交付給乙方,乙方應當自行承擔水電物業費。
三、 甲方應當自可以辦證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乙方,甲方應當配合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登記與過戶。
四、 因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登記與過戶,產生的手續費稅收等均由乙方個人承擔。
五、 甲方不得對本房屋進行轉讓、抵押、贈與等任何處分,甲方不得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六、 甲方應當保證第三人不得對交易房屋主張任何權利,包括第三人對房屋申請強制執行、拍賣用于償還甲方的債務等行為,如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按本補充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七、 如房屋在未辦理產權過戶前遇拆遷的,因拆遷所獲得補償款與安置的房屋均歸乙方所有。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如拆遷的補償款或者安置房屋不能直接歸到乙方名下的,甲方應當將所得的補償款支付給乙方,所安置的房屋在具備辦理產權條件的情況下,甲方應當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八、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主合同與本補充協議任一約定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違約行為發生時交易房屋的市場評估總價的130%。
九、 本協議簽訂后,對甲乙雙方即發生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十、 本協議簽訂后,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更多內容請咨詢福州律師網楊夏冬律師。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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