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業的發展,現在市場上鋪面轉讓費已經普遍存在,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有關鋪面轉讓費的糾紛越來越多,福州律師認為研究鋪面轉讓費的法律問題已十分必要,這對于我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鋪面轉讓費是一種新興的產物,學者們對鋪面轉讓費大致存在以下兩種定義: 1、商鋪轉讓費,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繼承租者收取的,也有房東收取的。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原、繼承租者對門店本身獲利能力的認知和市場供求關系。一些地段繁華的門店,人流量大,轉讓費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門店,人流量小,轉讓費就低,甚至不需要。 2、店鋪轉讓費 :在店鋪租期內(未到期)征得房東同意后將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余期限,連同租戶的裝修、原來購買的設備、經營的項目(貨物、加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產)等,一并轉給下一個租戶,其向下一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為轉讓費。 對于以上兩種對轉讓費的定義,筆者認為第一種更符合實際情況,但是也存在不恰當的地方,F在市場上轉讓費已然成為一種慣例,并且空鋪產生轉讓費的現象屢見不鮮。所以我個人認為是否空鋪轉讓與產生轉讓費無關。此外,根據市場現狀,轉讓費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一般轉讓費不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產生,出租人與承租人產生的是租金,而非轉讓費。 筆者認為,轉讓費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無形價值的費用,一般表現為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對鋪面本身的市場價值的共同認知,有的時候原承租人也會將自己鋪面里面的東西一同轉讓給次承租人,有時也會空鋪轉讓收取轉讓費,具體轉讓費的高低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是該交易地區的市場行情。 二、鋪面轉讓費產生的法律問題 (一)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有關鋪面轉讓費之間的糾紛。 1、案例。老李下崗之后,購買了一間臨街門面房,開起了白鐵鋪。后老李將店面租給了夏某,簽訂了四年的租賃合同,夏某經過一番裝修開起了小吃部。不久前夏某經業主老李同意,又將該店面及相關廚房設備轉讓給了田某,向田某收取了門面轉讓費。田某接手后,開起了特色小吃,可經營不到幾個月就關閉。田某以夏某轉手漁利,起訴夏某要求夏某返還門面轉讓費。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從該案例可以得出兩個結論,一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鋪面轉讓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鋪面轉讓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二是雖然我國法律對鋪面轉讓費沒有作出具體的法律條文的規定,但是鋪面轉讓費已被大家所認可,一般表現為當地的交易習慣。我國《合同法》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九個條文中,都提到了“交易習慣”;“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還偶的解釋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發生真實意思”。 交易習慣是人民在長期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在某一領域、某一行業或某一經濟流轉關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方法。同時,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后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法無禁止即自由”,所以轉讓費是雙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當地的交易習慣,在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產生的一種新興產物。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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